神农架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林区范围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建设的基础性、公益性以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含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融资、地方政府专项债、一般债、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方式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包括: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安全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一是林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各重点专项规划确定的项目;二是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是经林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以《决议》《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的项目;四是林区党委、政府研究确定具有较强紧急性、突发性的重大工程项目;五是林区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林区投委会”)审定纳入“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管理。
第七条年度计划管理。林区发改部门每年12月底前负责拟定下一年度全区重点项目计划,经林区投委会审核后,报林区党委、政府审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开竣工时间、责任单位等事项。
年度计划确定后,项目单位需严格按照计划加快项目进度,严控项目预算,按时间节点开工建设。林区发改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开展调度。
第八条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托湖北省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开展全生命周期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平台运用:
(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谋划成熟度情况,经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分别提出纳入目录库、储备库的申请。发改、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交通、文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总量和结构必要性论证(包括产业准入、供需总量分析、要素承载力分析)、项目选址论证,项目论证通过后,经林区投委会审定进入储备库;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拟转入实施库项目进行初审后提出入库申请,林区财政部门完成财力论证,经林区投委会审定进入实施库。
第九条经审定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实施库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因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区发改部门进行预审后,报林区投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项目前期审批
第十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加强湖北省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和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应用,建立贯通项目前期、项目建设、项目结算、项目运营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经投委会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报建四个阶段审批。
(一)对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以及相关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属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参照《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二)对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林区发改部门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时,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等,从以下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1.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项目单位需向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节能评估等手续。
2.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投资概算包括项目从筹备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三)发改、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分别对未通过总量和结构必要性论证、项目选址论证、财力论证的项目组织协调,仍未达成一致的报请投委会再次协调,协调不通过的不予办理审批,同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列出相关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简化审批程序:
(一)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或行业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视同项目已批复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可直接批复实施方案。
(三)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可直接批复初步设计。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神农架林区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通过平台线上办理。
第十二条完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和审查。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林区发改部门委托相应工程咨询机构,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论证。所发生的咨询评审费用由林区财政部门安排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承担咨询评估评审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承担编制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属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参照《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一)凡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起点(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该资金占项目投资10%以上的项目;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合同估算价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性融资的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林区人民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且不在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类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本着公开透明原则组织实施。
(三)国有企业投资400万以下工程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在200万以上(含200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国有企业投资400万以下工程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企业遵循公开透明原则,自主选择采购或招标方式,自行组织实施。
(四)凡6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的工程类项目,在落实项目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可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按照“三重一大”机制进行决策组织实施。
(五)属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按照《神农架林区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