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科技创新贷款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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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科技创新贷款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木鱼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盘水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神农架林区科技创新贷款实施细则》已经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9月12日

 

神农架林区科技创新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林区党委《神农架林区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神办发〔2021〕第13号)要求,为规范科技创新贷款管理,提高服务质效,确保贷款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贷款是林区人民政府为缓解我区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通过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由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携手合作银行推出的科技创新专项贷款产品。

第三条  科技创新贷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贷款必须符合风险管理要求,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

第四条  科技局负责建立《神农架林区科技创新贷款支持企业名录库》,并定期收集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企业名单,向银行机构、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推荐。

第五条  科技创新贷款工作由科技局、财政局、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作银行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时向科技局、财政局反馈科技创新贷款信贷投放、管理和回收情况。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单户科技创新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单户科技创新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它中小微企业单户科技创新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科技创新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章  合作银行及担保公司

第七条  科技创新贷款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林区设有营业网点并设有专门的中小企业服务部门。

(二)有可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项授信额度。

(三)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信用贷款等贷款业务,有专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

(四)林区财政注入200万元科技创新贷款担保金,科技创新贷款担保金与贷款比例不低于 1:10。

第八条  降低科创企业融资利率,科技创新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限 LPR (1年期LPR或5年期 LPR)。林区财政按照贷款金额的年化利率1%标准贴息。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免收担保费,由林区财政按照担保金额的年化利率1%标准补贴担保费。

第九条  科技局及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供求情况,择优选择合作银行,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五年,期满可协商续签。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十条  科技创新贷款支持在林区内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已列入区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长(试点)工程。

(三)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建有区级以上研发中心的。

第十一条  符合前条所列(一)或(二)条件的企业,直接纳入,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三)的企业,需经科技局审核后方可纳入。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贷款实行《神农架林区科技创新贷款支持企业名录库》内的企业随时申请,及时受理制度。由科技局组织,企业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银行审核受理。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贷款操作流程

(一)部门推荐。林区科技局负责向银行和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支持企业名单,审核企业填报的《神农架林区“科技创新贷”推荐表》(附件1),并出具推荐意见。

(二)银行受理。银行接到企业贷款申请后,按正常程序,在一周内独立完成调查、审查、审批。审批通过后在《神农架林区“科技创新贷”推荐表》中签署意见。

(三)担保公司受理。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向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担保,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周内独立完成调查、审查、审批。为优化流程,银行和担保公司可以同步受理和调查。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审批通过后,在《神农架林区“科技创新贷”推荐表》中签署意见。

(四)银行放款。银行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将贷款放至企业账户。

(五)贷款贴息。企业履行合同结清当年利息后,企业填写《神农架林区“科技创新贷”贴息表》,并提供利息回单等资料报林区科技局,由林区科技局审核、汇总后商林区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贴息。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六)担保费补贴。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林区财政局提供年度担保信息汇总资料,申请担保补助。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及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通过审贷程序的拟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协议,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完善相关担保措施,并向林区财政局、林区科技局进行备案。

 

第五章  风险损失补偿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企业贷款确实无法正常还本付息达 3 个月的,由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启动代偿程序。

第十六条  当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科技创新贷款代偿率超过一定比例后,经与财政局、科技局协商后可予以调整或停止。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企业的担保费、贷款利率1%补贴纳入本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林区财政在当年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  林区科技局、林区财政局联合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申报材料核实及补贴额度测算,形成年度担保费及贷款补贴资金安排方案。方案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由林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担保公司和企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贷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不能按约归还贷款的企业,将不再享受任何财政扶持项目。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法追偿其欠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申报、骗取科技创新贷款的企业,林区合作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和追讨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对参与科创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方案的,由人民银行神农架林区支行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在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原《神农架林区科技创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神政办〔2021〕17 号)文件同时废止。